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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镇徒征告〔2026〕4号)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6-07-30 16:30

丹徒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镇徒征告〔202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丹徒区2026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L202620号)批准征收土地4.6329公顷。其中:“江苏华中气体有限公司”项目征收土地3.2303公顷;“义里路”项目征收土地1.4026公顷。征收土地具体如下:

被征地

村组

征收

面积

(公顷)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面积

其中耕地

营春村8

0.6726

0.6726

0.5005

0

0

营春村9

1.7598

1.7598

1.6757

0

0

营春村10

0.3299

0.3299

0.3198

0

0

营春村

0.468

0.468

0.0857

0

0

小计

3.2303

3.2303

2.5817

0

0

巢凰村大山岗组

0.6762

0.6762

0.4155

0

0

巢凰村华家庄组

0.21

0.21

0.0199

0

0

巢凰村陶家庄组

0.2351

0.2351

0.0659

0

0

巢凰村小蔡庄组

0.2813

0.2813

0.0163

0

0

小计

1.4026

1.4026

0.5176

0

0

合计

4.6329

4.6329

3.0993

0

0

二、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29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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