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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徒征补安置〔2026〕16号)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6-08-06 17:34

丹徒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徒征补安置〔202616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徒预征告〔202636号开展的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预征收土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长山村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七村民小组、长山村委会、姚庄社区第十、第十一居民小组、谷阳村站岗第七、站岗第八、站岗第十一、站岗第十二村民小组、谷阳村委会、宜城街道、高资街道、高资街道厚固村委会、石马村委会、石马村车家边、陆家边、石山湾、汤巷、戴家第一、戴家第二村民小组范围内。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预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

村组

征收

面积

(公顷)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面积

其中 耕地

长山村5

0.0693

0.0693

0

0

0

长山村6

0.7561

0.7561

0.3731

0

0

长山村7

0.1202

0.1202

0.1141

0

0

长山村8

0.0623

0.0623

0.0458

0

0

长山村9

0.4427

0.4427

0.0556

0

0

长山村18

0.5958

0.5958

0.0337

0

0

长山村19

0.2853

0.2853

0.0134

0

0

长山村20

0.1588

0.1588

0.0411

0

0

长山村23

0.3611

0.3611

0.0970

0

0

长山村24

0.0762

0.0762

0.0001

0

0

长山村27

0.6029

0.6029

0.1641

0

0

长山村1827组共有

0.2491

0.2491

0.0470

0

0

长山村

15.2931

15.2642

0.7494

0

0.0289

姚庄社区10

0.0195

0.0195

0.0123

0

0

姚庄社区11

0.1967

0.1967

0.0173

0

0

姚庄社区1011组共有

0.0178

0.0178

0

0

0

谷阳村站岗7

0.3175

0.3175

0

0

0

谷阳村站岗8

0.0826

0.0826

0.0202

0

0

谷阳村站岗11

0.1076

0.1076

0.0023

0

0

谷阳村站岗12

0.0940

0.0922

0.0922

0

0.0018

谷阳村站岗812组共有

0.0673

0.0673

0.0671

0

0

谷阳村

3.1216

3.1169

0.3833

0

0.0047

宜城街道

5.5003

5.5003

0.5071

0

0

厚固村

0.6306

0.6262

0

0

0.0044

石马村戴家1

0.7539

0.7539

0.4915

0

0

石马村戴家2

0.0758

0.0758

0.0502

0

0

石马村汤巷组

0.1832

0.1832

0.1500

0

0

石马村陆家边组

0.6547

0.6547

0.6547

0

0

石马村石山湾组

0.5317

0.5317

0

0

0

石马村车家边组

0.9073

0.9073

0.7379

0

0

石马村

7.9302

7.9302

0.1074

0

0

高资街道

0.8684

0.8684

0

0

0

合计

41.1336

41.0938

5.0279

0

0.0398

预转用长山林场国有农用地0.3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3011公顷(耕地0.002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长香西大道(S243—茅以升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丹徒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ntu.gov.cn/dantu/index.shtml和预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202687日至20269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9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城区中心所(联系人:王小军;电话:85586698)、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开发区中心所(联系人:朱学德;联系电话:85680018)。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87日至20269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城区中心所(联系人:王小军;电话:85586698)、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开发区中心所(联系人:朱学德;联系电话:8568001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预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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