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徒征补安置〔2026〕1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镇徒预征告〔2026〕6号开展的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预征收土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康泰村太元圩组、河岸组、五号圩组,高桥村广东组、广西组范围内。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预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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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村组 |
征收 面积 (公顷) |
地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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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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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其中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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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村太元圩组(地块2) |
0.2213 |
0.2213 |
0.148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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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村河岸组 (地块3) |
0.0571 |
0.0571 |
0.0571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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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村河岸组 (地块4) |
0.6049 |
0.6049 |
0.570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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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村五号圩组 (地块4) |
0.0247 |
0.0247 |
0.0142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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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村广东组 (地块5) |
0.1421 |
0.1421 |
0.0789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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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村广西组 (地块5) |
0.0163 |
0.0163 |
0.016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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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人民政府(地块5) |
0.0005 |
0.0005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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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669 |
1.0669 |
0.8851 |
0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标准
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丹徒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ntu.gov.cn/dantu/index.shtml)和预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9月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9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高桥中心所(联系人:郦建纲;电话:83305188)。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9月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高桥中心所(联系人:郦建纲;电话:8330518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预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