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住房需求,缩短过渡期限,加快推进房屋征收的安置工作,根据《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权益量化,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房票安置与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可以同时实行,是现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
房票安置工作应坚持“属地负责、群众自愿、公平公正、封闭运作”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安置方式。
二、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
区政府统一领导房票安置工作;属地政府为房票安置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做好房票安置工作;各房屋征收项目主体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房票安置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房源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票印制与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工作;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票出具、安置结算等具体工作。
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一项目一细则”,各房屋征收项目主体应结合资金落实和项目实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房票实施具体方案,并纳入项目整体补偿安置方案。
三、适用范围
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协议搬迁项目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未安置到位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执行。
四、房票核发和使用
(一)房票核发
1.房票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资金凭证。样式由区住建局统一印制,由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统一核准、发放。
2.房票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核发人(项目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和实际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期、房票使用须知等内容以及购买楼盘信息、购房总价、房票支付总额(使用房票时完善)等信息。
3.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房票安置。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总价:
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协议搬迁项目),安置补偿总价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未安置到位项目,安置补偿总价为协议约定剩余未安置的安置房价值,安置房价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得出,经区逾期安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若原安置房价款未结清的,需按协议结算房款。
房票票面金额可根据被征收人购房实际情况申请予以拆票。
4.选择房票安置的,新实施的项目应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房票安置相关事项,房屋征收未安置到位项目应就房票安置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签署同意房票安置的意见。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
被征收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更名手续等相关材料,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经被征收人申请,可分割转让其指定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房票安置协议金额、被征收人的申请分割开具多张房票。
房票限更名或分割、转让一次,同时房票有效期限不变。
6.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
7.区住建局会同项目主体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房票后,征收项目主体应按开具的票面金额、房票安置协议约定将兑付资金拨付至房票安置资金专户。
(二)房票使用
1.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兑付结算后收回。
2.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参与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3.房票持有人购房时以房票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总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总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余额部分结算。
(三)房票的结算
1.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房票由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统一结算。
2.房票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或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的,由被征收人、房票记载的持有人应交还房票原件,按票面金额结算。
3.房票已使用的,房票持有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完成购房后,由被征收人凭商品房购买协议、销售发票、房屋交易税费票据和已使用房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等申请购房奖励和余额结算;结算时购房奖励按已使用票面金额计算奖励,房票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奖励。
4.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参与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原件、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等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参与房票安置协议约定将相应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资金专户。
六、房票安置企业管理
1.区住建局负责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房票安置房源,及时公布参与房票安置的楼盘信息。同时,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监管,保证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2.丹徒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参与房票安置,应与房屋征收项目主体签订参与房票安置协议、承诺书,承诺参与房票安置,接受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并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3.参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原则上为现房房源,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次登记证明等行政许可。
七、法律责任
1.房票除本细则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外,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
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非法套现、骗取购房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房票持有人在使用房票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产生的纠纷,由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