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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住房需求,缩短过渡期限,加快推进房屋征收的安置工作,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货币补偿权益量化,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安置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

房票安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房票安置适用于丹徒区辖区范围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及房源备案登记工作,公布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信息;各房屋征收项目主体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房票安置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区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房票购房奖励,奖励资金纳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

奖励对象为被征收人。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 10%。各项目可结合实际在房票实施方案中设置具体奖励方式和比例。

第二章 房票核发、使用和结算

第六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资金凭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核准、发放。

第七条房票票面应注明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核发单位、被征收人和房票使用人、房票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票核发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总价。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

第十一条 镇江市范围内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参与房票安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申请受理和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等。

第十三条 房票使用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安置房)。

第十四条 房票使用人购房时以房票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总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或由被征收人申请余额部分结算。

第十五条 房票由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结算,结算兑付后收回。

第十六条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在完成购房后,由被征收人申请购房奖励和余额结算,结算时购房奖励按已使用票面金额计算奖励,房票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奖励。

第十七条 房票领取后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交还房票原件,并申请票面金额结算。

第十八条 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房票仅限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进行其他金融交易。

对涂改、篡改、伪造房票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非法套现、骗取购房奖励,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协议搬迁项目及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未安置到位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5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8日止。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房票的政策,则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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