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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徒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徒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丹徒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

20251212    


丹徒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单位为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单位为实施单位。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装饰装修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农业、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水利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由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 同意后实施。

(四)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自然环境等基础设施工程;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集中建设的其他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二章 实施流程

第二条项目决策。项目决策由项目决策专班负责,专班由分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副区长担任主要领导,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审计局、资规丹徒分局、丹徒生态环境局及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谋划、评审、储备、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等内容。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

1.项目谋划。使用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前开展项目谋划,于每年一季度提出近三年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专班审核,建议书需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

2.项目储备。按照非储不实施的原则,专班对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上位规划、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以及区委区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3.可行性研究。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建设规模较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

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经费纳入项目单位预算。专班组织专家按有关要求对项目可研进行审核,重点对项目的紧迫性、建设内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根据专班反馈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建设周期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专班根据储备库项目可研开展情况,结合每年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综合排序,并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计划发布后,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当年增补的项目,应从储备库中挑选。

4.项目立项。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项目可向区经发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研审批申请,区经发局根据集中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建议书、可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建议书、可研批复同步抄送区财政局和实施单位。

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单位可以为区国有企业或区级机关部门,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区政府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结果对实施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5.概算审核。实施单位收到项目可研批复后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专班组织专家按有关要求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进一步审查项目工艺、用料和流程,确保项目达到简朴耐用标准,杜绝形象工程超标工程

第三条集中建设。是指由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1.手续办理。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使用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

2.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3.竣工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如无正当理由,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否则视为已接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完成城建档案移交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所有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4.日常维护。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条经费管理。集中组织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实施单位包干使用,用于其组织实施集中建设项目的管理性支出。具体规定及标准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和省、市取费标准,按项目实施规模由使用单位报区政府同意确定管理费用标准,并在双方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队伍建设。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或聘请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原则上不可同时负责其他集中建设项目等重要事宜。

第六条行业监管。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区本级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等原则上不实行集中建设。

第八条各镇(街道、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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