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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丹徒县企业解困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意见

丹徒县人民政府文件
徒政发[1997]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互济作用,创造企业解困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苏政办发[1997]15号和镇政发[1996]4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对企业解困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解困基金的筹集
1向县属企业(县政府公布的特困企业除外)收取职工工资总额05%的企业解困资金,由县劳动部门在征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收取。
2各县属工业主管部门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解困资金,按实收管理费的10%提取。
3由县财政局在当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总额中提取40%作为解困资金。
4继续收取新购小汽车解困费。同时,由县公安、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收取新购摩托车解困费(其中购车价在1万元以上的,每辆车收取500元;购车价在1万元以下的,每辆车收取300元)。
5县公安部门在机动车辆年审时,对从事客运的大、中、小型汽车每辆收取1000元解困费;对摩托车每辆收取50元解困费;其它汽车每辆收取300元解困费(工矿企业和县客运公司的汽车可减半征收)。
6由县人行牵头,按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精神给予特困企业职工生活费贷款,由财政贴息。
7各征收部门不得任意减免或降低征收标准,所征收的企业解困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开设的“解困资金”专户储存,每季度解交一次。
二、企业解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企业解困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县解困领导小组认定的县属特困企业,特困的认定按徒政发[1995]123号文中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着从紧、从严的要求,对特困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2对特困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县政府每年年终给予一次性扶持或补助。
3动用企业解困资金按以下要求办理具体手续:
(1)特困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属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经过认真审核后签署书面意见,报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县解困领导小组审批;
(3)县财政部门依照县企业解困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和数额及时足额从专户拨给特困企业。
4建立解困资金使用责任制。县政府设立的企业解困资金是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急需和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的措施。因此,必须注重解困资金使用的实际效果,建立解困资金使用责任制。特困企业在申请动用企业解困资金时,要与主管局签定企业解困目标责任状,明确提出企业解困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企业主管部门要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督促企业使用好解困资金。县解困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解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未征批准移作他用或明显无效果等问题,将严肃追究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印发的《丹徒县企业解困基金筹集办法》同时废止。



丹徒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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