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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我区出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票适用范围: 房票安置适用于丹徒区辖区范围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

二、工作指导单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业务指导及房源备案登记工作,公布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信息;各房屋征收项目主体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房票安置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区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房票鼓励方式: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房票购房奖励,奖励资金纳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奖励对象为被征收人。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 10%。各项目可结合实际在房票实施方案中设置具体奖励方式和比例。

四、房票使用方法:

一、房票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资金凭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核准、发放。

二、房票票面应注明房屋征收项目名称、核发单位、被征收人和房票使用人、房票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相关信息。

三、 房票核发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总价。

四、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身份证明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并登记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五、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8个月,持有期间不计息。

六、镇江市范围内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参与房票安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申请受理和监管。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等。

八、 房票使用人在有效期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安置房)。

房票使用人购房时以房票作为购房款使用。票面总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或由被征收人申请余额部分结算。

十、 房票由房屋征收项目主体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结算,结算兑付后收回。

十一、 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在完成购房后,由被征收人申请购房奖励和余额结算,结算时购房奖励按已使用票面金额计算奖励,房票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奖励。

十二、房票领取后在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交还房票原件,并申请票面金额结算。

十三、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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