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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辞职,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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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249月,单位派其外出进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服务期3年。20259月服务期未满王某便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王某返还培训费用并支付双倍的违约金。王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支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解答:该单位于20249月派王某外出进修半年,期间支付各项培训费用共计1.8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培训费用的2倍。20259月王某提出辞职,尚有两年的服务期未履行。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尚有两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王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1.2万元。

仲裁提醒:一方面,劳动者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当审慎考虑,签订之后需严格履行服务内容,否则可能存在违约情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后,应按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不得借此滥用权力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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