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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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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李先生入职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模具加工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试用期为六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2025年5月因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李先生向单位提出离职,并与单位协商相关补偿事宜。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随后李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拖欠的工资80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先生于20251月入职,机械制造公司虽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试用期合同,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益义务,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试用期限、岗位和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仅对试用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因此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综上所述先生与该机械制造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应视为合同期限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因此,该机械制造公司无须向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经向双方当事人普法释义,双方在仲裁委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协调,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李先生的工资8000元。

案件启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情况的进一步考察时间期限;也是新入职职工熟悉工作岗位,强化业务水平的重要期限。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意味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了,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平衡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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