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镇徒征告〔20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丹徒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6年度第1501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L〔2026〕4号)批准征收土地9.4837公顷。其中:“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征收土地7.4754公顷;“苏州奥利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项目征收土地2.0083公顷。征收土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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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村组 |
征收 面积 (公顷) |
地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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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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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其中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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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村王家组 |
2.6512 |
2.6512 |
2.2466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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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村徐家跳组 |
4.8242 |
4.7413 |
4.0671 |
0 |
0.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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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4754 |
7.3925 |
6.3137 |
0 |
0.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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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春村9组 |
2.0083 |
2.0083 |
1.5985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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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0083 |
2.0083 |
1.5985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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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4837 |
9.4008 |
7.9122 |
0 |
0.0829 |
二、征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规发〔20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23〕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8月14日。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