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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我区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试行)

一、指引制定的目的

为鼓励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弘扬诚信文化,增强信用合规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合规制度,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重点内容

(一)用合规内容

1.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公示年报。

2.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自应当公示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4.市场主体应当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信用合规管理

1.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对信用合规负总责,信用合规管理员履行以下识别、评估和监测信用违规风险的职责: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风险;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风险;

(四)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

(五)其他信用违规风险。

2.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信用。有下列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四)不实承诺信息;

(五)抽查检查信息。

3.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申请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其他失信信息。

4.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之规定或《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5.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同时,指引还对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评价、大中型企业信用合规内控管理机制、大中型企业信用违规风险响应机制、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高频”违法信用合规清单做出详细引导和说明,具体内容详见正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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