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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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园区管委会编制了《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及相关目录将适时更新,并在镇江市丹徒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我园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职能和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涉及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信息,除保密或依法免于公开外,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我园区管委会主要通过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咨询电话:0511-83441001。

(二)公开范围

本园区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5类:

1、信息公开指南。

2、信息公开制度。

3、信息公开年报。

4、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部门文件。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园区对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更新,进行有效维护。我园区管委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许可依据等信息应长期留存。

二、依申请公开

本园区管委会自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园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丹徒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丹徒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通信地址:丹徒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六套街56号

邮政编码:212100

联系电话:0511-83441001

传真电话:0511-83444292

受理时间:每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通过丹徒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dantu.gov.cn/dantu/index.shtml),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请填写完整《申请表》并附相关复印件,在信封或传真内容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园区办公场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复印件。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丹徒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专栏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丹徒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申请的办理

(1)审查。本政府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

(3)答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应该及时答复;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单位将适当延长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4)提供信息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属本园区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将口头或书面向申请者提供信息。

对不属本园区管委会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本管委会将向申请人说明或告知所属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以公开的其它情形。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监督

(一)充分利用政务公开专栏、宣传橱窗、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二)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依照本规定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园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1、向我单位纪工委投诉。

监督电话:0511-85571078

通信地址: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纪检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100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园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要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接受社会评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